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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初步确立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Preliminary Establishment of Right to Claim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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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引发了知识产权侵权是否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争论;在入世前,我国知识产权界又对我国法律上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是否符合 TRIPS 协议第45条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的要求,我国相继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了修改,其中如:《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作者 陈锦川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2年第4期3-9,共7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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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6

  • 1周木丹.《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5页.
  • 2《瑞士民法典》.殷根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 3《德国商标及其他标志保护法》.谢伟东译.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
  • 4北京市文化局出版处编.《民法通则讲座》.1986年印行.
  • 5周枬等.《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 6《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9页.

共引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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