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引发了知识产权侵权是否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争论;在入世前,我国知识产权界又对我国法律上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是否符合 TRIPS 协议第45条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为了达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的要求,我国相继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作了修改,其中如:《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2年第4期3-9,共7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