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再次修改的中国《专利法》已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广泛,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尤其是强化了司法保护,提高了有关法条的可操作性,实现了我国专利法与TRIPS 协议的全面一致。例如,原法中规定的专利复審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的复審和无效决定为终局决定,修改为当事人不服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1年第4期11-19,共9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