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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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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李于2011年10月到苍山县某饭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600元,经考核转正后工资为900元。2012年1月,小李经考核转正,月工资为900元。2012年3月小李偶尔听别人说起。
作者 王时艳
机构地区 苍山县人社局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2年第7期49-49,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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