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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免责条款 无效 职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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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郯城县徐某在接受了为期2个月的面点师培训后,应聘到了县城一家食品公司上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徐某发现合同中还有一项"特别注明":"工作期间如有伤亡病残,后果自负,公司概不负责。"徐某因急于得到这份工作,同时也抱有侥幸心理,便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作者 许建军 王玲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年第11期39-39,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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