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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歧视不该成“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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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早已有规定。但许多用人单位总是把员工划分为三六九等——"我是一小城市烟草公司的员工,和同事们在公司做合同工。
作者 丁国元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9年第12期40-41,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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