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未以书面合同方式加以明确规定,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发。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7年第9期24-25,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