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聘用女性员工多支出一些成本是很正常的事。用人单位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规避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该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女性就业进行歧视,然而,职场上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依然存在。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工作后,特别是处于婚育年龄的女性,会因为怀孕、生育影响工作,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避免"性别亏损",就成了这些用人单位掩盖对女性就业歧视的借口。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7年第12期32-33,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