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2011年2月13日,申请人邓某向A县质监局举报该辖区内某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肉松产品,并将申诉书、举报信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至A县质监局。3月29日,邓某因不服被申请人A县质监局未就其提出的申诉事项作出书面答复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向B市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B市质监局依法办理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出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2012年第7期40-41,共2页
Fujian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