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先决性罪名的认识,是涉及到刑法理论"犯罪"概念的周延性的基本问题。"犯罪方法"、"犯罪所得"之法律用语,其中的"犯罪"在理论上、制度上、实务处理上和司法程序中应当具有统一而且是同一的含义,当今查处先决性犯罪的实践中,把犯罪方法、犯罪所得擅自理解为违法方法、违法所得,是一种常识性错误,这种错误得以持续并且普遍化,是法制国家所难以容忍的。为此,需要通过理论探讨、法律解释和程序改造以求得对先决性罪名的认识及处理的准确性、有效性的构建。
出处
《海峡法学》
2010年第1期61-66,共6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