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者对立法功能的准确定位,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立法的效用,地方涉台立法也不例外。《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具有一定的指标意义,以其为分析范本,地方涉台立法应当首先回归立法的原始功能,对政府权力进行规制并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救济权的实现;同时应当彰显地方特色和涉台特色,具有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建立"两会"协议的"试验田"并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
出处
《海峡法学》
2010年第1期74-78,共5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09年度福建省教育厅A类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涉台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JA0928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