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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议会权力

on power of parli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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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议会权力的本质是民主的多数决,但以充分协商为前提。议会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和非立法权两类,其中议会立法权的地位高于议会非立法权;立法权是制定规范,非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执行规范。议会立法如果规范的对象是议会,一般应"根据"宪法制定,规范的对象如果是其他国家机关(如监督法),则可能"根据"宪法制定,也可能"不抵触"宪法即可,规范的对象如果是全社会(如民法),则基本适用"不抵触"原则;议会非立法权力的行使既要根据宪法又要根据宪法性法律。对议会权力的监督主要有违宪审查、提名权、否决权、解散议会、全民公决、选民选举和罢免等形式。
作者 马岭
出处 《海峡法学》 2010年第2期31-41,共11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法]托克维尔(Tocqueville,O·de) 著,董果良.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1988.
  • 2[英]洛克(J· Locke) 著,瞿菊农,叶启芳.政府论[M]商务印书馆,1982.
  • 3[英]米尔M,J·S· 著,汪瑄.代议制政府[M]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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