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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方式的本土理性与改良 被引量:3

on localiz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witnessing ways for witness in chinese criminal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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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中,我国证人证言多以书面形式呈送法庭,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较低,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还有证人屏蔽系统作证等方式,很多学者批评我国此种书面证言为主、出庭作证为辅的证人作证方式。但是,依据我国司法裁判体制,此种证人作证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我国法官享有证据裁量权,对于证人作证方式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界定关键证人应以证人证言能否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为标准。通过从司法实践中论述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方式的合理性,建议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保证法官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具有足够司法资源维持证人出庭作证。
作者 刘鑫 万志尧
出处 《海峡法学》 2010年第3期113-120,共8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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