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公司法立法的一大突破,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小股东利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仅有制度建构是远远不够的,缺乏可操作性是其现在的根本弱点,主要表现在没有规定代表诉讼的诉讼原则和赔偿范围上。对此,将来出台《公司法》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时,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在小股东权益保护与防止滥诉之间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点。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1期106-107,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