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愈加严重的公共利益危机,传统的国家维护机制已经力不从心,这就客观上需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利益之维护。因此,通过赋予其公益诉讼之主体地位将有效弥补国家和公民个人在这一领域的缺位。从公益诉讼的发展来看,我国应当参照先进国家之立法与司法实践,尽快赋予NGO公益诉讼之主体资格,以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作用。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5期107-108,110,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