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权利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世界为各国法律所普遍保护,我国刑法亦不例外。但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仅仅妥善地保护了女性的性权利。与此同时,我国男性,尤其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在遭遇性侵犯时却面临着刑法的空白。实现男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完善我国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全面和谐的题中之义。
出处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85-87,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黄鑫主持的东北师范大学2006年度学生科研立项课题<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之最终成果
并获得该课题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