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国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乡村关系经历了10多年的重新建构。目前形成了有机联系的三重关系:一是乡镇党委与农村党支部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体现的是党的领导原则。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体现的是村民自治原则。三是乡镇党政机关与村级组织之间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政府公共政策等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现的是依法行政原则。
出处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14-16,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