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业协会惩戒权是指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授权行业协会有权对其成员实施惩戒的行为,是一种"美行政行为",其权力性质主要是来自于政府所让渡的部分行政权力。因此这类行业协会实际上是在以自治形式实现公共行政事务,应当作为行政主体加以规制。鉴于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执法及司法过程中对行业协会惩戒权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不严密和不完善的方面,有必要在适当时机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和完善,制定出更高层级的法律,对行业协会权力行使范畴及规范进行更明确的法律规制,构建一个合理沟通社团法和行政法的行业协会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