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一些政府部门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开发商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不尽相同.税务机关对收入的涉税认定,主要依据是政府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2年第2期29-32,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