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下)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三、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会计处理 (1)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作者 苏强
机构地区 兰州商学院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2年第5期49-51,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 相关文献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