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笔者就营改增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行比较分析.
案例
某运输公司是上海市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的陆路国际运输企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主要将境内货物载运出境,同时将境外货物载运入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从2012年1月起,公司的运输业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公司在2012年1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从事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012年2月公司将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全部按照11%的税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公司国际运输属于联营业务,有支付给上海市以外其他运输企业的价款,公司未予扣除,而是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于是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公司调整免抵退税申报.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2年第6期16-19,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