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家电经销公司于2011年年初收到供货厂家返还资金421879.95元,该数额是按照该公司上年度的货物销售量计算确定的.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61298.8元.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于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如果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而企业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供货方取得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2年第6期39-39,共1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