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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应税服务兼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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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免抵退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13号公告中的免抵退税办法是指。
作者 王文清 姜磊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2年第8期32-34,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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