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和自留山、自留田,也属于集体所有。”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正是“集体”这一含混其词的概念,导致了农村很多问题的产生。 一、“集体所有权”探源 首先,我们来看看“集体所有”的由来,它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大概经过了三次大的变化。第一次大的变动是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全国解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