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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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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历经几个世纪,为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然而,要使罪刑法定的精神真正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始终,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本文试图追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探究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作者 杨玉玲
出处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04年第6期96-98,共3页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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