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助又称为公务协助,行政主体之间的公务协助关系划分为应当公务协助关系和可以公务协助关系。在应当公务协助关系中,一方行政机关有请求另一方行政机关进行公务协助的权利,而被请求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有公务协助的义务,不得拒绝协助或不予协助。在可以公务协助关系中,虽然一方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另一方行政机关进行公务协助,但另一方的被请求行政机关是否协助,取决于3个条件:其一,被请求行政机关进行公务协助不违背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就不能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营业执照;其二,被请求机关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公务协助,即使不予以协助或拒绝协助,并不带来法律责任;其三,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之间就公务协助是否进行是一种协商关系。无论是应当的行政协助还是可以的行政协助,都应当体现合法合理、效率、正当程序、行政目标一致、公共利益及法律救济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