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入WTO要求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衔接。我国企业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与WTO规则存在较大差距的一个部分。WTO要求我国内外资企业立法一体化,内资企业立法平等化,企业立法模式统一化、内容系统化。改造我国企业立法要确立非法人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要突破传统公司理论的局限,允许无限公司和一人公司存在,使公司组织形式多样化;要统一企业立法模式,即企业皆以不同的公司形式出现,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调整。
出处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32-33,共2页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