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143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精神,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运动员退出机制,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更好地调动我区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区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运动队人员结构,现就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出处
《西藏体育》
2011年第1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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