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以遭受损害为由,以通过媒体曝光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要挟,向商家提出天价索赔的现象屡有发生。"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是一个民刑分界的模糊地带,成为司法实践中令人困惑的难题。消费者以维权的名义实施敲诈勒索,侵犯了经营者的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从刑法的谦抑性、保护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和发挥刑法教育机能的角度出发,不宜一概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的惩处,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分类甄别,宽严适度,以有效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1-5,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