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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恪守的四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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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理层面来看,造成当前地区间、城乡间以及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法规,用以对均等化的范围、标准、运行过程等多项事宜进行调整和规范。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立法已然成为推进均等化的前提条件和法制保障。民主化与法制化相结合、科学化与公正性相结合、集中化与分权化相结合、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理应成为目前我国进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的四项重要原则。
作者 曾保根
机构地区 韶关学院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54-56,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GD10YGL04) 广东省韶关市社科规划项目(项目编号:SGSK2010-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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