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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侵占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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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目前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型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应根据职务侵占罪构成的变化,对此罪之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重新确定;应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无形物作为此罪之客体即“财物”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职务侵占罪中的盗窃、诈骗手段与侵财罪中的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单位资金罪。
作者 马建辉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20-24,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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