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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设“侵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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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司法实践中出现某种法无明文规定而又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立法者应考虑将其规定为犯罪。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夺罪”。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凭借法律权威公然强行夺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与诈骗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均有明显的区别。
作者 邱玉梅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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