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法制工作在现有工作模式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总体的执法质量,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即法制部门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具体的执法办案环节中,包办了一些原本应由办案部门承担的办案任务和办案责任,从长远看,这种做法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准确定位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公安法制部门要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执法监督上,尽可能减少在检查执法中的办案责任。要正确理解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办案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应有之义,畅通法制监督职能的实现渠道。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2年第5期47-49,共3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