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社会公正为视阈,当前我国城市化建设中的土地征收,实施以"保障"为基点的"社会补偿"政策,既不能合理分配土地增值资源,实现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又不能切实保障被征收土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达到社会资源"持有的正义"。因此,要实现我国土地征收的社会公正,应实施以"保护"为基点的"社会赔偿"政策。社会赔偿区别于国家赔偿、民事赔偿,它是基于社会发展需要而对承担社会发展代价一方给予的符合社会公正的赔偿。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25-28,共4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