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理层面来看,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全国普适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法规,未能对均等化的范围、标准、执行过程等多项事宜进行调整和规范,这是导致当前地区间、城乡间以及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立法必然成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条件和法制保障。民主化与法制化相结合、渐进性与公正性相结合、集中化与分权化相结合、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等,理应成为目前我国进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应该恪守的四项重要原则。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38-41,共4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D10YGL04)
广东省韶关市社科规划项目(编号:SGSK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