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未按期申报退(免)税、未按期申报开具出口货物代理证明、未按期收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应当依照规定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作为已办理免抵退税的同一笔出口货物,究竟应当怎样选择适用征免增值税政策才对企业有利呢?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2年第11期21-22,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