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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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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出处 《江西教育(管理版)(A)》 2012年第12期15-16,共2页 Jiangxi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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