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三年的实践 ,《著作权法》(修正 )在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方面发挥了更加有效的作用 ,同时更加符合我国参与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精神 ,但是在细节上仍存在一些不足 ,对著作权人复制权保护的局限便是其中之一。原《著作权法》排除了对异种复制的司法保护有其特定时期的特定需要 ,然而时至今日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已有了长足的进步 ,《著作权法》(修正 )却依然未对著作权人的异种复制权予以明文规定 ,这不仅不符合国际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同时带来一系列实践中的问题。为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的继续提高 ,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
出处
《巢湖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24-27,58,共5页
Journal of Chaoh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