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频繁爆发的极端天气,使得全世界都意识到气候变化的异常,为此,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应通过制定有约束力的全球性气候框架公约来应对气候变化。但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德班气候大会上与会各国并未实现这一愿望,相反,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一些国家借保护环境为由,意欲推行碳关税以达到减轻自身承担减排义务的目的,而以WTO基本规则作为考量标准,碳关税的征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重要规定,并且无法通过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审查,其本质为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措施。
出处
《海峡法学》
2012年第3期59-63,71,共6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福建江夏学院课题"气候变化下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以博弈论为视角"(项目编号:2011B00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