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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条例》第38条对旧式婚姻妇女的法律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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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香港地区存在一定数量的根据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结成的旧式婚姻。按照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在这些旧式婚姻中,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平等,尤其旧式婚姻中的妇女经常处于弱势。香港法律在《婚姻条例》第38条生效以前,一方面在原则上承认旧式婚姻的存在,另一方面不断通过重新缔结婚姻等立法和司法手段,对旧式婚姻的法律管辖、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保障旧式婚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生效以后,在禁止旧式婚姻继续发生的同时,对于旧式婚姻下的妇女,特别是年事已高的老年妇女,也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法律济助。
作者 黄海如
机构地区 香港大律师公会
出处 《海峡法学》 2012年第4期54-59,66,共7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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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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