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判例把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交单义务定性为合同法上的"条件"。然而英国合同法关于"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等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定义却并不支持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认定为"条件"的结论,实际上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定性为"中间条款"更为合适。在认定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因循先例主义"原则参照先例决定,而是应当参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确定。
出处
《海峡法学》
2012年第4期76-84,共9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国(区)际民商事司法活动的冲突与协调"(项目编号:09ZS75)
上海外国语大学重点项目"国际法学前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KX161015)
上海外国语大学规划项目"市场经济法律基础"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