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动作用,仍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支付待遇阶段。尽管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提倡事故预防的呼声越来越大,但我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结合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基本上没有得到发展。本文在对我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和利用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功能,以实现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12年第15期94-95,共2页
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