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改变案件定性是一个普遍存在、争议较多又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应打通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人为的理论界限,努力用刑事实体法的理论资源为此程序问题获得相对合理的解决提供一个设想,提出何时能够直接改变定性的判断标准,同时应当在尊重被告人的程序地位基础上,设计一种告知程序以有效防范罪名变更带来的弊端,确保被告人的防御权不受损害。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137-144,共8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