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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县长”是行为还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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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县人大常委会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因此,有人认为代理县长是一种行为不是职务,有人认为代理县长与县长同权同责是职务。本刊现发表几种不同观点,供读者参考。
出处 《新疆人大》 2012年第5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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