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该法第2条第1款和第51条规定了与其他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相关法律的协调关系,但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却不甚明晰,可能引起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首先《法律适用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旧法"间存在的实质性冲突,依"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间关系外理原则、新的规定优于旧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几项原则能够得到解决,《法律适用法》优先适用。其次,《法律适用法》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之间在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准据法、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公共秩序保留三个方面存在的实质冲突问题,都需要从立法角度有利于当下司法实践角度加以解决。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2年第2期98-111,共14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