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规划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公众参与能够在规划制定程序中存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尽管我国目前已将公众参与制度纳入法制体系,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对德国城市规划中双层可持续式公众参与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下困境的深层问题其实是对公众参与核心功能的不当定位。如今最重要的是确立城市规划中利益保障功能的公众参与制度核心功能地位。以此为指引,才能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与信息反馈等程序,改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形成可持续的公众参与。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2年第2期127-135,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