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OS机,是商户使用的一种销售点终端结算设备,具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在与银联服务平台或银行结算系统联网后,可以实现银行卡消费结算。正是利用POS机的这个功能,为非法牟利,"精明"的何桂明和妻子张尤美使用自己和搜罗来的亲友身份证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27个电器商行后,将以这些商行名义分别从多家商业银行申领的十余台POS机出租给他人非法套现多达5146万余元。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日前,何桂明等8人在套取现金的同时,也给自己"套"来了相应的刑罚。
出处
《中国审判》
2012年第10期64-67,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