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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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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1976年,李某结婚,婚后两年生育一子大李.之后李某向村里申请了宅基地,并修建了房屋.1980年,李家迎来了第二个儿子小李,看着这个刚出生的宝贝,李家夫妇喜不自禁.2003年,大李结婚.婚后,大李和媳妇与父母一起居住.2006年,小李结婚,但是由于家里房子不够住,小李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2009年,李某因病去世,其妻刘某和大儿子、大儿媳一起生活.2010年,由于城镇建设需要,李家的老屋被拆迁,获得了房屋拆迁补偿款9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20余万元.拿到补偿款之后,大李将拆迁补偿款拿出一万元分给小李.谁知小李却坚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份.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地时的李某、刘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3人应各享有7万余元.但是由于父亲李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7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李听后坚决反对,大李认为,小李已经分得新的宅基地,因此不能再对以前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享有继承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对簿公堂.
作者 零天齐
出处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2年第2期-,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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