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引言虽然在理论上笔者作为一位全职仲裁员,并不会参与到一份裁决书的执行过程中,也无须去关心胜诉方是否能够从败诉方处执行到财产。但笔者仍是有兴趣知道自己作为独任仲裁员或共同仲裁员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对一些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例。在此,笔者以自己作为仲裁庭一员所作出的一个伦敦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为例来引出本文的主题。该仲裁案涉及一个中期的货物包运合同,租船人大连东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因2008年金融危机而无法履约。作为船东。
出处
《北京仲裁》
2012年第3期140-149,共10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