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裁判要旨】被抚养人的父亲在离婚时已向被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抚养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时,被抚养人仍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案号一审:(2009)甬奉民三初字第574号二审:(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645号【案情】原告:廖嘉毅(系死者儿子)。原告:廖嘉诚(系死者儿子)。被告:朱勇。被告:杨绍峰被告:联合保险象山支公司等。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廖嘉毅、廖嘉诚系死者廖光忠与前妻朱某所生儿子,离婚后由朱某负责抚养。2009年2月16日。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2期61-63,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