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号一审:(2011)东民初字第00883号【案情】原告:北京怡和百生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刘秋曼。2010年3月22日,刘秋曼与江苏百生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百生公司)各出资5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立北京怡和百生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怡和公司),刘秋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北京怡和公司诉称,经公司财务审计,发现刘秋曼在任职期间有以下违反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2010年4月6日,刘秋曼擅自从公司借支19万元,并以种种虚假理由签字报销19.871743万元,用以冲抵19万元借款;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2期80-8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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